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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我們稱為 "工廠交貨" 條款,  也就是交貨地點是在賣方的指定地點, 這地點可以是賣方的工場 工廠 倉庫, 或是賣方的營業處所. 只要賣方在合約約定日期內通知買方, 就視為交貨.

本條款對賣方最有利, 對買方最不利, 是 "賣方市場" 最常用的條款之一. 因此, 江湖上經常會惹來一些紛爭, 更有一些讓人吐血的規定, 爾後如果要下這樣的條款, 或是接這樣的訂單, 勸君三思而為.

A.賣方與買方一定要當面點交才算是交貨嗎?
   不需要.
   1.根據 國貿條規 2010 EXW  A5 風險移轉中提到除外(B5)部份.
   2.再檢視 (B5)第二段, 如買方未依(B7)發出通知.....則買方自約定交貨日起...... 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所以, 理論上賣方只要滿足下列二個條件, 就視為賣方交貨:
   a.只要賣方在約定日期或期間內, 在指定或約定交貨地點交買方處置.
   b.賣方應以任何通知買方, 給予買方能夠接管所交付貨物的通知. 這些通知方式包括 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 等等通
      知.

   但, 雖說條文所列如此, 實際執行上卻都會有所變化, 比較接近現況的是: 賣方點交買方或買方簽收之後才視為
   交貨. 因此, 我們才會建議買賣雙方應儘可能協議清楚.

   舉例,  2011/03/11 星期五上午賣方 E-MAIL 通知買方說: 仙台工廠生產完成, 我們已打包點數, 並依約做好交貨前品質檢驗. 請憑本通知書隨時可以前往取貨. 買方回覆 E-MAIL 並表示星期一上午前往提貨. 後來就發生  311 日本大地震, 貨物也因此全毀, 買方星期一根本提不到貨, 因此拒絕付款, 但是....
  3.根據 INCOTERMS 2010 所述, 賣方已完成交貨, 買方必需支付貨款.
  4.賣方信中提及交貨前相關作業已完成, 這些動作並不需要買方確認. 所以, 賣方並沒有違約.

   又舉例, 1995~1998 年間, 台灣有很多工廠在半夜就發生火災, 而大多以 "電線走火" 結案. 只要在起火前一刻, 賣方發出交貨通知給買方, 那怕是三更半夜都算 "視為交貨" . 賣方仍然可以向買方請求貨款, 而買方也會很有默契的向保險公司投保. 更神奇的是, 買方竟然是賣方的大陸獨資工廠. 話說到這兒, 天知道是不是真有那批貨已經生產完畢, 以及那批貨的真正價值.
   本案例是透過 "保險" 轉移風險, 是有效的避險方式之一. 而您 ~~~ 對 "保險" 了解多少呢? 有空, 有緣, 我會在以後與大家分享.


B.賣方要幫買方裝車嗎?
    不需要.
    那ㄢㄋㄟ ~~~ 難到買方自己去取貨, 還要自己找人搬上車?? 
    確實如此沒錯, 因為賣方交貨是在賣方營業處所, 而不是買方車上. 所以, 賣方並沒有責任幫買方裝車.
    如果您是買方也許會很不舒服, 但您是否想過, 如果賣方好心幫買方裝車, 結果把東西摔壞了, 或是貨物少裝了, 這是算誰的責任呢? 所以, 賣方應避免幫買方裝車, 而買方應自備人力或機力自行裝車. 如此才能避免糾紛.
   
    話雖如此, 執行上卻有不近人情之處. 所以基於買賣之誼, 比較人性的方法應為 -- 在買賣契約上約定:
    1.賣方負責裝上買方指定運送工具, 但不承擔責任與費用.
    2.賣方不負責裝上運輸工具後的點數作業.
    3.賣方不負責買方運輸工具的固定作業.

    不說您不知,  1995 年我在天津塘沽就親眼見到這種 EXW 交易方式, 當時, 全大陸瘋狂流行吃 "方便面" 就是台灣的泡麵啦~~~ , 其中最有名的兩支產品分別是 "統X" 以及 "康X傅" . 康X在天津開發區有一廠區, 當年我稚氣仍重, 每每經過開發區就看到一堆卡車在排隊, 車上還有幾個工人癡癡的等待, 好奇追問才知道天底下賣東西竟然可以這麼神氣:
    4.先到財務交錢開票(提貨單). 請注意, 先交錢, 看不到東西ㄛ~~~
    5.到倉庫去排隊. 請注意, 生產線不一定已經生產好, 而且把貨送到倉庫ㄛ~~~
    6.倉庫根據 "提貨單" 把貨備齊, 通知買方貨位, 讓買方自己提. 請注意, 如果買方沒在倉庫跟前, 就要重新排隊.
    7.買方車子開到定位, 然後就開始自己裝車. 請注意, 如果裝少了, 買方自己又沒發現, 只要一離開庫房, 賣方可是一點都不負責.  

C.買賣雙方點交數量是在買方車上完成.
    錯.
    賣方根本不用管買方裝了多少東西, 只要自己數好要給買方多少東西就可以. 當然在此之前, 如果雙方有約定交貨前必需做的檢驗 (品質 重量 ....), 賣方就應在此之前完成.
    這些作業僅僅局限於商品本身的數據, 而非將來買方要處置這批貨所需的行為或數據. 例如: 買方要把這批貨出口到X洲某個國家, 而該進口國要求商品要 SGS 檢驗. 這樣的行為對賣方來說是可以拒絕的. 應由買方自行負責.

D.賣方要負責出口報關及因報關而衍生的 "法定檢驗" 責任與費用 .
    不需要.
   EXW 交貨定義是在 "賣方" 營業處所 工場 工廠. 在交貨後的任何行為 (買方將來要出口或內銷) 與賣方 
一律無關. 因此, 這些因出口而衍生的費用賣方無需負責.
   EXW 也是賣方在 INCOTERMS 2000 or 2010 唯一不用負責出口國的報關工作的條款.

以上, 是  EXW 在各方面的真實情況, 如果您是買方, 可能會有些不舒服, 但我說的都是真的. 如果您希望平衡一下心情, 建議您修改為 FCA (FREE  CARRIER). 

也許您會說: 我們家現在也是用 EXW, 但跟我說的不一樣...
對我而言一點都不奇怪, 因為 INCOTERMS  既不是法律, 也不是定律, 更不是天條. 所有的條文解釋都會受到當地的習慣影響. 為避免爭議發生, 我們都會建議以文字補強, 這樣才是趨近於完美的買賣契約.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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