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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題|

海關貨物進出口統計

發問者: 匿名
發問時間: 2011-03-05 00:41:41
解決時間: 2011-03-07 17:48:23
解答贈點: 5 ( 共有 0 人贊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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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海關對貨物進出口值的統計,是按照
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 (CIF) 統計,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 (FOB) 統計?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loleloso ( 研究生 4 級 )
擅長領域: 海運 | 稅務
回答時間: 2011-03-05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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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出口部份, 根據 中華民國 98年4月8日財政部公告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十條
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

  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離岸價格 就是 FOB


進口部份, 根據 中國民國 99 年5月12日財政部公告 關稅法 第二章第二節第二十九條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元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交易價格與 上述文字敘述, 還有海關法第二章第二節所述內容都是在講 到岸價格, 也就是 CIF.


以上, 希望可以幫您澄清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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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政部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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