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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  我們稱為 "運費付訖" 條款. 這個條款的買賣方風險切割是在 賣方工廠 營業處所, 或是賣方貨交指定運送人, 賣方立即將風險轉由買方承擔. 但是, 賣方必需負責貨運送費用到買方指定地點. 有點繞舌, 請看以下說明.

1.CPT 交貨風險分割承襲 FCA . 不同地方是 FCA 的 "運送人" 是買方找的, 而 CPT 是賣方找的.
    所以賣方在把貨物交給 "賣方指定運送人" 之後就視為交貨完畢, 風險就移轉給買方.

2.賣方必需自己尋找運輸公司(運送人), 也必需與運輸公司簽定 "運送契約" , 以及支付運費到 買方指定地點.
   在此說的 "指定地點" 通常是指 "進口國進口港"(例如基隆港 上海港), 或是 "進口國的海關監管場所"(例如 竹科
   蘇州) , 而非買方工廠 倉庫 場所. 

3.買方必需負責保險工作, 而賣方有義務提供保險所需的資訊給買方.

4.如果將來要出口, 應在買賣契約上約定. 且, 因出口報關而衍生的 責任 費用 檢驗 稅賦 均由賣方負責.

5.如果運輸工作是有一家(種)以上的運送人負責, 買賣風險切割是在 賣方貨物交給 "第一運送人" 風險立即移轉買
     方. 這點對買方就有點給他不公平, 雙方在簽定本條款時應特別注意:
   A.運輸方式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送方式. 例如: 台灣到香港, 再轉卡車到深圳.
   B.因為中途變換運輸公具, 買賣雙方根本無法事前掌握到運輸資訊, 必需等貨到轉運點之後才知道下一段運輸
      情況. 就算運輸公司事先告訴您下一段情況, 說穿了也只是 "預估 預計 準備", 並不是 "一定 保證" .
   C.雖然運輸公司會根據一般作業習慣安排, 但因為不能 100% 保證, 而賣方又已經交貨完畢, 如果發生運輸延遲, 
      或是發生貨損情況, 買方根本無法對賣方求償,  所以對買方是相當不公平的.
   D.如果買方受不了這種風險, 應在買賣風險聲明 "賣方必需在貨交香港 xx 卡車公司後" 才視為交貨.
       PS.1.我是以 5.A. 為例.
       PS.2.全程船公司除外.

6.在此我要給大家一個觀念, 不管那一種條款, 所有的 "運費" (包括 報關 檢驗) 都是買方付的. 以 CPT 的 "運費" 表
   面上是 賣方付給 運送人, 但事實上卻是 "買方" 付的. 因為, 通常賣方報價公式是:
   EXW = 利潤 + 生產成本
   CPT  = EXW + 物流成本 (運輸 保險) + 其他附加費
   在這公式基礎, 賣方要報價多少錢以前, 都已經將相關費用算進去, 當買方要求賣方報 CPT, 賣方就會根據
   EXW + 物流成本 核算報價.
   所以, "物流費用" 不過是 買方先付給賣方罷了, 千萬不要以為賣方會 "義務勞動" 為買方承擔費用. 但是, 您想過
  沒有,  CPT 條件下, 錢是買方付的, 風險也是買方承擔, 但運輸公司卻是賣方找的. 所以賣方一定會找對其有利的
  運輸條件, 與一些潛在利益, 而這些全部都是買方埋單, 您說, 這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把 CPT 改成  FCA, 那麼錢
  還是買方付的, 但這些好處與潛在利益會立即變成買方享受. 

7.僅管上述 6. 的真相如此, 但對賣方而言卻變成極為不利(請參考 FCA 最後結尾), 我只能說,
INCOTERMS 2010 並不是要挑起買賣雙方的矛盾, 而是要大家認清真相, 彼此在平等的基礎上交易.

江湖上還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 我將會儘可能逐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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