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問題|
業務侵占與偽造文書會怎麼判刑??急..20點..

發問者: | 匿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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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 | 2007-08-13 17:36:19 | ||||
解決時間: | 2007-09-02 17:44:24 | ||||
解答贈點: | 20 ( 共有 0 人贊助 ) | ||||
回答: | 2 0 0 |
起訴書內容如下:
(我老公系為被告)被告前設為北縣某中古車行之業務員,於民國93年4月15日受原告之託代其銷售車牌號碼CQ-XXXX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不詳實.地,以不詳方式擅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上之車主姓名.住址.換補照日期變造為<簡XX>之資料,並將變造後之上開行車執照影本提示於原告而行使之,使原告誤信係爭車輛業已銷售並過戶予簡XX,然實則將係爭車輛交付予不知情之林XX(所涉侵占罪嫌業據本署以94年度偵緝字第17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簡XX,嗣林XX因駕駛該車違規舉發單位於93年8月30日通知仍為車主之林XX繳納交通違規罰款使查知上情,被告另於93年7月22日在(下稱川X商行)內受原告委託償還車牌(下稱7N-XXXX號車)之貸款,並代售7N-XXXX號車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原告交付之5萬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而為依約代償汽車貸款,嗣於93年9月某日原告在川X商行發現7N-XXXX號車仍停放在此販賣使悉上情..
起訴書內容是這樣的,其實要告我老公的是原告的爸爸並非原告因為五萬元是他爸拿給他的現在他們要我老公還5萬元但現在5萬元對我們來講真的太多(目前我們自己就已經經濟上出問題了怎還拿的出5萬元呢??)而且那5萬我老公友幫他修車只是單據已不在也有幫他交了幾期的車貸單據在檢察官那,而變造行照影本的部分也是原告要求我老公幫他變更的..因為他是自己偷買車不敢讓家人知道才請我老公幫他,當時他是騙他的家人說車子是朋友的,現在卻反咬說他不知情,聽我老公說原告跟他以前很要好也是他的乾弟,而且原告過去也跟他借了很多錢只是沒寫借據,怎他欠人的就都不用..還別人欠他的就一定要還..還有我老公說是發當時沒多久他剛好手斷掉回彰化的老家修養,那時他也有連絡過原告要跟他把是請說清楚,是原告又換手機號碼才連絡不上的..並非真的要侵占他的錢..但法律又只講求證據口說無憑該怎麼辦???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像他這樣的情形要怎麼處理會對我們比較好??要和解嗎??和解會怎麼判??沒和解又會怎麼判??但我老公又真的不能就此去服刑因為他是我們一家的經濟支柱真的不能沒有他啊..
有和解跟沒和解不是都要被判刑??那分別大約會被判怎樣???因為對方雖然起訴書是說只想要回我老公跟他拿的5萬元..但其中已經幫他繳了幾期的車貸<有存根在檢察官那,但是那是繳7N-ㄨㄨㄨㄨ的車貸法官卻是針對CQ-ㄨㄨㄨㄨ的問題>和修車怎可還要我們還那麼多???私下和解好像也行不通因為他們擺明要壓榨..他爸說要和解除非我們拿出40萬來不然免談,這樣又該怎麼處理呢??5萬對我們來說已經夠多了現在又獅子大開口要40萬,他說跟我們要40萬是因為之前他們清償銀行的..可是我老公說他那兩輛車都被法院法拍掉了不可能再賠那麼多錢...據他所知CQ-ㄨㄨㄨㄨ那輛車也才跟銀行貸12萬而已..怎麼算也不可能要清償那麼多.. 據我所知原告有另外跟銀行借貸並且沒清償因此而信用不良..他爸也要算到我老公身上說是他兒子認識我老公才這樣的..但我老公說那是原告自己私人去貸的他並不知情..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HELLO:
對您的處境我很同情, 不過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您沒有證據確實
會落入弱勢.
以前我也發生過法律糾紛, 後來在許多朋友支持下自己開始蒐集
資料, 並展開反擊, 我花了很多時間, 最後法律終於還我清白.
以下是我曾用過的資料, 希望可以幫上忙: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其中刑法是您要特別注意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此外, 您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免費ㄉ!
還有全台各縣市公所, 有法律系的大學院校, 都提供免費的諮詢.
您可以好好運用這些社會資源.
希望可以早日渡過難關.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