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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我們稱之為 "船上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將貨 "放置" 於買方指定運送人的船舶上, 就視為交貨. 這點與 INCOTERMS 2000 風險分割點略有不同. 建議將來使用前應特別注意.

1.在 INCOTERMS 2000 是以 越過船舷 為風險分割. 但萬一真發生事故往往因為責任界定不明而讓索賠工作
   無法順利進行.
   例如貨櫃(物)吊裝到船舷剛好掉下來, 砸到船舷, 一半貨物掉在船上, 一半落到地面, 請問, 要怎樣歸屬責任?
   保險公司認定: 在船上的一半 已完成交貨, 掉在地面的不算交貨. 但東西都摔壞了, 所以只賠掉到船上的一半,
   地面上的不賠.
   賣方說: 我的商品是整體性不能分割的, 只交一半的貨不算完成交貨. 且還要自己找港務局賠掉地面的貨.
   買方說: 我的訂單是 100%, 不是一半, 所以向賣方請求違約賠償.

   上述是真的情況, 每個人說法都沒錯, 而其中最倒楣的就是賣方, 因為運送人是買方選用的, 出問題卻要承擔
   責任, 買方一點事情也沒有, 反而會多賺一筆 "理賠金". 而賣方卻完全處於被動要負擔賠償.
   您一定要清楚明白一個道理, 最容易發生貨損風險是在 "動態" 情況. 貨物處於 "靜態" 情況下, 除非外力, 否則
   不容易發生. 而貨櫃(物)在吊裝過程就是屬於 "動態" 情況下.

2.如果剛好, 日本 311 前賣方將貨櫃(物)送交仙台港報關出口, 船是 03/12 開. 貨物因為海嘯發生全毀, 但因
   為是 FOB, 所以賣方違約, 要賠償買方損失, 而買方還因為有保險, 所以大賺一票.
   您可能會覺得沒天理, 我告訴你, 就是這麼沒天理.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用的; 天理是給懂得運用的人用的.
   INCOTERMS 是老外發明的, 他會選用 FOB 絕對不是偶然, 也絕對不是比你笨. 只因為 FOB 是買方最有利, 
   您可能不相信, 以後有緣再分享給大家.

3.有鑑於買賣雙方是平等互惠原則, 既然運送人是買方指定, 理應由買方承擔自賣方將貨物送交指定運送人, 
   從卸車起的所有責任. 這也是為何 INCOTERMS 2010 建議將以往的 FOB 修改為 FCA 的原因.

4.如果您是三角貿易, 且扮演中間商的角色, 那麼 FOB 就可以用在與賣方之間的交易. 因為 INCOTERMS 2010
   FOB 主張貨物在船上 "放置" 定位後才視為交貨, 而不是 "越過船舷" . 所以對中間商而言是最有保障的模式.
   如果您是賣方, 如果您不懂 INCOTERMS 2010 , 不懂得要求改為 FCA, 您可能就要承擔多餘的風險. 但即便
   如此, 如果賣方不能改為 FCA, 卻可以自行利用保險規避在吊裝過程中的風險.

5.如果您是空運訂單, 強烈建議您立即將 FOB 更改為 FCA, 因為:
   A.INCOTERMS 2000 就已說明 "輸出港船上交貨" , 並沒有告訴您是 飛機上 或是 運輸工具上 交貨.
       PS.因資料繁多, 在此僅引用 維基百科 說明.
   B.INCOTERMS 2010 也清楚表示,FOB 僅適用在船上交貨或是內陸水運. 並沒有提到其他運輸方式.
       如果您將來仍然要引用 FOB, 萬一發生事故, 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隨著運輸多元化, 複雜化, 在西元 2000 年以前討論制定, 並於 2000/01/01 開始使用的 INCOTERMS 2000 的部份條款已不適合用於 2011 年. FOB 曾經扮演過很重要的貿易條款, 但因當時制定的時空背景與現在不同, 所要面對的環境也不同, 有些潛在爭議並不能得到平等對待. 在未來, 建議買賣雙方最好斟酌使用.

以上, 是我的見解與分享.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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