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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 我們稱之為 "稅訖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必須將貨送達買方指定目地, 而且要負責進口國報關的工作, 同時也要繳交進口國因報關而衍生的稅賦. 
在此要順便一提, 不管是 INCOTERMS 2000 or 2010, 只有 DDP 是賣方要負責進口國報關工作, 其他所有條款均不需要. 從以往至現今, 仍然有很多買方假裝作不知道,而賣方也不是很了解, 連 DDU 都ㄠ賣方要負責報關工作, 這是一種很要命的行為. 建議從今爾後不要再這樣做了. 

如果說 EXW 是對賣方最有利的條款, 那麼 DDP 就是買方最喜愛的條款, 因為, 整體交易過程中, 買方除了提供進口報關文件以外, 剩下就是在指定地點卸貨. 其他的事情全部是賣方要處理. 所以, DDP 通常是用在 "買方市場".

DDP 是 INCOTERMS 舊有條款, 與 INCOTERMS 2010 DAP 差異點就只有進口國的 "報關責任", 其他的 運輸 保險 交貨點完全相同. 但是, 光是這點, 我在從業期間就看到許多案例供大家參考, 下次要承接這樣訂單, 或是準備下這樣的訂單, 先掂掂自己的份量, 有沒有本事這麼做!

1.根據 INCOTERMS 2000 or 2010 , 買方需辦理進口報關文件, 其辦理文件的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 如果買
   方 有意 故意 計劃性 不辦理進口怎辦呢?
   我就遇過一個真實案例, 眼看交期就快到了, 台灣幾經催促大陸進口文件, 大陸報關員說: "免稅表" 還沒下來, 
   如果急, 貨就先發過來吧!
   通常, 我都會勸台灣廠商不要出貨, 萬一貨到大陸了, 可是文件尚未辦好, 這時可能會衍生出許多額外費用, 例
   如 海關滯報金 倉儲費用 . 但是, 礙於不出貨就會面臨違約, 其賠償金不是小數目, 只好硬著頭皮發運. 果不出其
   然, 貨到目地海關, 就是 "免稅表" 申請不下來.
   眼看就要產生進口 "滯報金", 於是與報關員發生衝突. 這時, 報關員突然說了: 我理解你們心情, 我也儘力辦理, 
   但就是下不來, 聽說有人可以想辦法搞定, 但要花點錢, 您看要不要試試?
   話說到此, 明眼人都知道, 就是這報關員在搞鬼. 但就算您氣的牙癢癢的, 您也無可奈何. 他所有的行為都能讓自
   己免責, 以下是分析:
   A.報關員並沒有讓您發貨或是不發貨, 如果不發貨, 影響交期, 是賣方責任. 如果發貨, 文件下不來, 也與他無關.
   B.辦理進口文件風險本就在賣方, 萬一來不及交貨也不是買方責任, 所以, 買方根本不急.
   C.進口文件下不來, 真要靠金錢疏通也與買方無關. 所以當然可以獅子大開口.
   D.報關員為何看準賣方會屈服? 因為沒有 "免稅表" 代表要課征進口關稅與增值稅, 熟輕熟重大家自知.

   所以, 以後萬一要接 DDP 的訂單, 一定要在合約上寫明, 以確保買賣雙方的權益:
   E.買方辦理進口所需各類文件, 如未備齊, 或, 買方通知文件備齊日算起 30 日內賣方交貨均不視為違約.
   F.買方應於約定交期前 30 天備齊進口文件並通知賣方, 因買方所致進口文件未如期備齊, 買方視同違約.
2.您以為拿到 "進口相關文件" 就 OK 了嗎? 錯!!!!
   千辛萬苦拿到進口文件, 結果發現貨與文件不符, 一切辦理文件流程要再走一次.
   我們知道, 從下單到生產製造, 過程中會多次改規格 改設計圖 最要命的是改品名, 因為可能要搭配其他機台或
   投資項目一起進大陸. 但是採購與業務不一定會把細節告訴關務與船務, 所以經常是 說歸說 做歸做.
   結果下場您一定知道, 又是要花錢改報關資料或是搞關係疏通.
   為了要避免這類情況發生, 出貨前一定要先看到進口文件的內容與出口文件內容是否一致, 否則就是不要出貨
   . 以免陷入進退兩難窘境.

3.DDP 牽扯到的不外乎是 "稅". 所以在此要给大家一些觀念:
   A.如果是投資設備, 大多會涉及 "免稅表", 免稅表有兩個欄位(進口關稅, 增值稅)敘述要課征多少% 稅. 但是自
        2009/01/01 恢復課征 增值稅, 至於進口關稅仍然免稅. 詳見 中國海關總署 2008 年 103 號文.
   B.如果是一般貿易, 要看兩國之間有無特別協議, 如果有, 應先確認該商品是否符合減免稅的條件.
       例如, 東協 10 + 1  ECFA  CEPA  WTO ..... 這類協議通常會要求出口國的產證, 以符合進口國減免稅的優惠
   . 這類的減免仍以 進口關稅 為主, 而非增值稅或營業稅, 千萬不要弄錯.
   C.如果原本就是保稅料件或買方是保稅區 保稅廠 或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OR 場所. 因其進口是在 "保稅狀態下,
       所以建議應改用 DAP. 如果為了要讓賣方承擔進口報關, 建議在買賣協議上另外註明由賣方負責進口報關,
       但進口關稅除外. 這樣就會比較符合於真實現狀.
       這點, 您千萬不要小看, 我就有一客戶出狀況. 他們與昆山仁X電子簽約, 報價是 DDU 昆山加工區, 因為是區
       內企業, 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本身屬於 "免稅" , 所以仁X就遊說賣方改為 DDP 昆山. 賣方想, 反正 DDU
       DDP 對本案而言都不會產生進口稅, 所以就簽約了.
       客倌, 這是一個陷阱題, 您說可以簽嗎???  當然不能, 這仁X採購太賊了. 仁X在昆山有多個廠區, 有一部份是
       在區外, 並非保稅, 怎能 DDP 視同 DDU??? 而且, 一開始這採購就設計要坑殺賣方, 因為合約上寫的是
       DDP 昆山, 而不是 DDP 昆山出口加工區. 兩者迥然不同.
       故事最後結果是啥? 我繼續說下去一定讓您跌破眼鏡, 仁X一開始就要向賣方殺價, 但因該產品賣方擁有主導
       性所以沒有如仁X所願, 於是挖了 DDP 視同 DDU 的坑讓賣方跳, 賣方為了不要背信違約賠償, 只好被迫重新
       議價. 至於仁X呢? 採購昇官, 仁X發財; 賣方業務呢? 幹! 幹! 幹!       

4.因為 DDP 的進口稅賦是賣方要負責, 如果業務不知道進口關稅是多少, 那又要如何報價呢? 偏偏進口文件都是
   買方提供, 所以這些費用發票的抬頭都是買方, 賣方無法拿來作為會計科目的 "進項證明" . 知己知彼百戰不怠, 
   在此我要銘謝 中華經濟研究院 台灣 WTO 中心 提供一個很好的資料庫:
   http://db.wtocenter.org.tw/tariff-index.asp

   此外, 如果您外文能力不錯, WTO 組織也提供一個所有會員國相關稅賦的查詢網站:
   http://tdf.wto.org/ReportersAndProducts.aspx

5.DDP 是所有條款中對買方最有利的, 但即使如此, 賣方只要 "準備卸貨" 就視為交貨. 仍然不需 "卸貨", 或是 "定
   位" , 除非另有約定.
   所以, 賣方如果遇到這問題, 或是買方在ㄠ這些費用與責任, 建議應據理力爭. 因為, 商品最容易出問題是在裝卸
   過程, 而不是運輸過程. 如果賣方答應 卸車 就位, 那麼過程中的損壞風險將由賣方承擔, 除非另有約定.


以上是我對 DDP 的說明.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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